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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1月9日晚,合肥濱湖新區環湖大道與包河大道交口東3公里處,一輛本田雅閣與一輛桑塔納轎車相撞,導致6人死亡,4人受傷。昨天上午,合肥市中院開庭審理此案,檢方指控肇事駕駛員李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辯方則稱嫌疑人是觸犯了交通肇事罪。
  駕車逆向行駛致6死4傷
  被告人李某,今年29歲,肥東縣人,初中文化,無業。據檢方指控,今年1月6日和8日,被告人李某兩次與他人一起吸食冰毒併在吸毒後駕駛車輛。
  1月9日15時許,李某與他人在肥東長臨河鎮的老家再次吸食冰毒。17時許,李某駕駛懸掛假車牌的本田雅閣轎車攜4人沿環湖北路由東向西行駛返回合肥。當行至濱湖濕地森林公園東側約500米處時,李某駕車越過道路中心雙黃實線逆向超速行駛,迎面撞上正常行駛的一輛桑塔納轎車,致使該車內的5人全部當場死亡。同時,李某車內的1人也因搶救無效死亡,包括自己在內的4人全部受傷。
  檢方認為,被告人李某無視公共安全,吸毒後駕駛機動車逆向超速行駛,造成6人死亡,多人受傷的嚴重後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應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承認吸毒後駕車
  對於檢方的指控,李某當庭表示:“我當時確實吸毒後開車,但不知道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我以為是交通肇事,不知道自己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據檢方稱,李某的車輛是其親戚交由他使用的,總共有6次違章記錄,而當時開掛牌車也是因車子多次違章還未處理好。事發時,李某的車速為每小時98到103公里,已超速。
  李某曾在公安機關供述,1月9日下午吸毒後,他特別興奮,話也特別多。與其同一車內的人員也在供述中證實,李某當時確實吸毒了,開車忽快忽慢。
  庭審焦點
  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交通肇事罪?
  檢方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李某吸毒後,依然駕駛機動車輛,且逆向超速行駛,已構成該罪名。
  李某的辯護人則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上述罪名,而是觸犯了交通肇事罪。其辯護人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有4種表現形式,其中一種是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李某顯然不屬於這種情形。
  檢方對這一說法進行了駁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具體犯罪方式多種多樣,法律不可能列舉出該罪的所有表現形式。李某毒駕,且逆向超速的行為,客觀上對道路上正常行駛的不特定車輛和人員的安全產生了嚴重的威脅。(江淮晨報 記者 王凱)
  此案未當庭宣判。
   延伸閱讀
  “毒駕”入刑暫無法律支撐
  據安徽中天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軍介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毒駕”和“酒駕”都是機動車駕駛員上路前絕對禁止的行為,但刑法並未對“毒駕”行為本身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不同於醉駕入刑,“毒駕”行為本身在我國還是法律空白,公安機關在查處時只能按照禁毒法的規定,以治安管理的手段進行處罰。
  陳軍稱,“毒駕”影響了駕駛安全,很容易造成嚴重後果,是一種危險駕駛行為,“我贊成‘毒駕’入刑,這樣就給相關部門打擊‘毒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支撐。”
  據瞭解,早在去年6月,公安部已就加強打擊“毒駕”行為做了佈置,我省公安部門在2012年9月底就已強制註銷所有已掌握的毒駕司機的駕照。目前,公安交管部門正會同禁毒部門開展針對毒駕司機的查處工作。  (原標題:環湖大道車禍案昨日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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